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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社会经济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6 号 ),9月25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提出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按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前期容缺受理审查通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45日内应提交复审或延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逾期未提交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并公告予以注销。2020年底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申请延期时,应提交社会保险费减免缓交的有关材料。
各地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公告等形式,加强对到期未延期企业服务和提醒,弘扬“店小二”精神,及时回应企业、群众诉求,提供相关帮助。要认真落实“四减”(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跑动)、“四办”(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探索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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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 编辑:张源源